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深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推行弹性学习制度,进行教育教学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选课是实施学分制的前提,为落实教学计划,确保选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三年制大专、五年制大专学生。
第二章 选课原则
第三条 我院与学分制教学制度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是由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板块构成,选修课又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个模块。必修课学生不需自主选课,由教务处统一代选;专业选修课由学生自主选课,毕业时必须获得不少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选修课最低学分。
第四条 专业选修课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选修,公共选修课按照每学期公布的课程选修。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应及时查看专业教学计划,了解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分别所需修读的学分,了解课程开设情况。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根据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自主决定选修的课程及修读顺序。
第六条 只有经过学籍注册的学生才有选课的资格,不注册的学生不能进行选课操作。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登记、改选、退选操作。学生对选课必须态度严肃,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补选。在规定时间外符合条件的学生(见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选课、退课均需要办理手续,审批后由教务处处理。学生因自身原因没有选课导致无法完成教学计划的学分要求的,后果自负。
第八条 学生选课成功后方可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未通过选课系统选课或课程未选上,学生擅自听课或参加考核的,其成绩无效。选课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九条 每个学生同一门课程只认定一次学分。
第十条 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必须达到100人才能开课;专业选修课原则上必须达到50人才能开课。
第十一条 选修课成绩册由教务处根据选课名单编制,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对成绩册中的名单进行删除或添加,必须接教务处或教务处委托二级学院(或系)通知后更改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由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确定。专业理论类选修课成绩不合格可参加一次补考,在全院组织的补考时间安排,补考仍不合格者,参加课程重修。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含实训课时)没有补考,成绩不合格直接重修。对不合格的选修课,学生可改选课程类别和学分一致的其他课程,但仍须缴纳相应学分的重修费。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选修课学分超出教学计划规定最低学分的,需缴纳多出的学分费用。
第十四条 毕业资格审核时,学分按照课程类别分别计算,不交叉替代。
第三章 选课流程
第十五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期中公布下学期各类课程教学任务。公共选修课确定开设课程,以及每门课程开设的班级数、每班最大选课人数、每班上课时间。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或系)应根据开课计划对学生做好选课宣传,组织选修课任课教师到班对课程进行介绍。学生应在指导教师及辅导员的指导下做好选课计划。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择下学期要修读的选修课。
第十八条 选课时间一般为4周,前2周为初选周,后2周为复选周。初选结束时教务处将公布选课数据,确定不能开课的课程并予以公布,撤销不能开课课程的选课数据,在任务列表中删除不能开课的课程任务。学生在复选周对自己所选的课程再次确认,原选课程不能开课的,在复选周进行改选。
第十九条 公共选修课按照选课时间优先制,先选先得,选课人数达到最大选课人数后不能再选该门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自主选择课程、撤销已选课程。在选课时间以外不能进行系统操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或系)要做好选课指导工作,关注选课数据,避免学生在复选周大面积改选导致原可开课的课程到复选周后达不到开课要求。
第二十二条 复选周结束后教务处将统计各门选修课选课数据全院公布。
第四章 选课时间外的补选、退课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补选、退课须在选课学期及开课二周内完成,课程开课四周后不再受理补选、退课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办理补选手续:
(一)在选课期间因病、因事办理请假手续不在校的学生。
(二)因拖欠学费未学籍注册,在选课结束后缴纳了学费的学生。
(三)因拖欠学费未学籍注册,办理了缓缴学费手续的学生。
(四)选课结束后,原可开课的课程因特殊原因撤销开课,选了该课程的学生。
(五)因学分不够而跨年级选课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办理退课手续:
(一)所选课程有两门(或以上)课程上课时间重合的学生。
(二)选课后发现所选学分超出教学计划规定最低学分的学生。
(三)选修课成绩不合格,另选其他选修课后可完成毕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对不合格选修课进行退课,但需缴纳相应学分的重修费。
第二十六条 办理补选、退选课程的学生,需填写《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补(退、改)选课程申请表》,由二级学院(或系)初审后交教务处审批办理。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的还需计财处签字并凭缴费发票办理手续。审核通过后方视为补选、退选课程成功。
第五章 跨年级选课
第二十七条 非专业教学计划设置原因,毕业时学生选修课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选修低年级的选修课。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从在校最后一个学期开始才允许跨年级选课。即教学计划2.5+0.5模式第五学期开始。
第二十九条 所选低年级的课程应是自己没有修读过的,且与本专业相关的选修课。
第三十条 跨年级选课必须缴纳课程相应的学分费。
第三十一条 跨年级选课后原则上必须全程跟读,特殊情况(上课时间冲突、顶岗实习)不能跟读的须提交申请,审批后可以自学方式修读,但须参加课程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选课具体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在选课前由教务处公布的选课通知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如本办法与之前其他含有选课内容的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执行。